去年3.15曝光多家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引发热议,而不久前,海底捞包厢摄像头事件刚登上热搜。
关于摄像头带来的争议似乎一直都没有停歇,归根到底是安全和隐私如何兼顾的问题。
在平安城市、雪亮工程、智能交通建设的大力推进之下,视频监控摄像头作为“安全卫士”,在公共场合拥有庞大的部署量。当然随着公共安全、交通治理等领域视频监控重要性的凸显,安防产业的日趋成熟,关于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管理条例也在陆续出台。其中,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具体场所以及视频采集的规范都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经过对目前多个地区近几年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综合梳理,本文总结了一些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信息采集应用注意事项: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场合规定
1)必要安装公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
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主次干道、交通轨道、口岸、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全覆盖安装,以确保公共安全。
部分地区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即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安装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等。公共区域安装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2)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
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查阅、调用管理规定
1)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三、其他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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